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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2019-11-04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六)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发放办法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由我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额度为每人每年2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为每人每年1500元。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伙食卡。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拨付额度和相关评选要求安排布置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系)公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及推荐名额。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所要申请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本人上学年成绩单及相关参评材料。

第十四条 各院(系)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考核评选,向学校提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定各院(系)推荐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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